原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建筑业提质行动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2〕72号
各市财政局、住建局,省综改区财政管理运营部、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有关要求,培育全省建筑业市场活力,助推建筑业企业提质增效,省级财政设立建筑业提质行动奖励资金。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制定了《省级建筑业提质行动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建筑业提质行动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晋财省直预〔2021〕9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建筑业提质行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业提质行动。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支持建筑业市场主体提质成长的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资金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绩效跟踪、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项目库储备、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分配方案制定、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省企业资质升级奖励、本省企业产值进档奖励和外省企业落户奖励三类。
(一)本省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本省建筑企业。
(二)本省企业产值进档奖励
自2022年1月1日起,建筑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本省建筑业企业。
(三)外省企业落户奖励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总部迁入我省的具有特级(综合)资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省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建筑业企业母公司申报奖励资金时,其产值应剔除子公司已申报产值部分。一次性突破多个奖励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本省建筑业企业在3年内兼并、重组的,不列入产值进档奖励范围。
(三)具有特级(综合)资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我省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企业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住建厅每年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办理流程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建筑业企业应符合诚信守法经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所需申报材料须包括:山西省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资质升级或落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申请产值进档奖励的企业须提供5年内完成产值证明。
第九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验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省住建厅,同时将相关信息填报至“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库信息系统”。正式申请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含省综改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第十条 省住建厅审核汇总各市申请材料,对申请产值进档奖励审核合格的企业,省住建厅将发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保与企业报送相关部门信息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根据年度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数量、奖励标准和相关预算编制要求申报下年度预算,省财政厅审核后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省住建厅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和奖励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在“二上”预算时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并于12月底前将下年度预算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败厅,分配比例不低于预算70%。省财政厅在12月底前提前下达各市,未提前下达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省住建厅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预算。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住建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保证奖励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专项标准。奖励资金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受奖励后5年内迁出我省的,需要返还已获得的全部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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