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
1、打造上下游紧密衔接的产业链条。鼓励新材料龙头企业把一般制造环节外包,以此吸引产业链配套的中小型企业集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并购等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提高产品本地化配套率。支持新材料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配套能力,推动大中小企业间实现分工合作,整体提升产业集群制造水平。
2、引导新材料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资助,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
3、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新材料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新材料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创新项目可优先享受省级、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支持。
4、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配置政策。对新材料企业优先安排供地,在供应工业用地时,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取得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各县(市、区)确定的用地集约的新材料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5、提供标准化厂房及配套服务。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双创示范基地为引进的新材料行业龙头企业定制个性化标准厂房,并做好标准厂房区域的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服务。鼓励依托园区内的新材料主导产业,发展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商务咨询等配套生产性服务业。
6、扩大新材料企业销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特种金属材料、碳基新材料、半导体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等在相关领域的广泛应用。支持企业开辟国内外市场,扩展应用范围。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申报《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产品给予政府首购、订购、评审优惠和价格扣除等优先采购政策支持。
二、提升新材料产业创新能力
7、加快新材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的新材料企业,省级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再给予奖励。对市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市内转化、产业化的,省级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市内购买企业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再给予奖励。
8、搭建新材料产业创新研发平台。支持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围绕特种金属材料、碳基新材料、半导体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组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等政策予以支持。支持相关企业开展工业试验装置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等政策予以支持。鼓励相关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新材料产业创新融通服务平台、新材料产业中试基地和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应用示范平台、产业联盟等,常态化组织开展供需合作、技术对接、行业交流等活动。
9、鼓励新材料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奖励的,在省给予配套的基础上,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再给予奖励。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推动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上年度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上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位列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前50名、得分70分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上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新材料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获取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
11、引导新材料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上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上年度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新材料企业,上年度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创新板”中“晋兴板”、“培育板”挂牌的新材料企业,从“企业创新板”转板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的新材料企业,可按照规定获取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
12、支持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出。上年度新获批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上年度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新材料企业(制修订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市内企业),上年度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新材料企业,可按照规定获取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
13、鼓励新材料产业科技研发投入。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五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的1%科研经费奖励。对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前五位,且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培育新材料产业龙头企业
14、推动新材料企业向智能制造方向发展。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15、提升新材料企业制造竞争力。对新材料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市财政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西省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级接省级奖励的10%再进行一次性奖励。
16、鼓励民营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对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山西民营企业制造业30强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各类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
17、支持新材料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民营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民营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
四、实施新材料产业融资支持及税费优惠
18、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材料生产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特别是对国家及省重大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利率。
19、鼓励新材料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和引导各类政府及社会基金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金融机构应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及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发展私募基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高新园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拓宽新材料企业融资渠道。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市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10%,最高补助5万元。
21、积极支持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产品的相关生产企业,支持其参加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经国家认定符合保险补偿要求的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按照国家下发的保费补贴金额等额给予投保企业一次性奖励。
2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对相关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23、落实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鼓励新材料企业创新研发。上年度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新材料企业,优先申报获取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
五、加大新材料产业人才培养
25、精准支持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解决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分类认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支持、薪酬待遇、服务保障等事项,实现即时申报、限时认定。
26、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破除“四唯”倾向,强化结果导向,建立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对我市新材料领域新当选“两院”院士、新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和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者,对世界、国家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对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参照省级奖励办法,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奖励。
27、支持新材料领域本土人才培养。推动新材料领域相关重点学科(群)建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服务能力”为导向,夯实学科建设基础,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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