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2023-02-10 00:00

原标题: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治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一、对年产值达7亿元的我市医药企业,已在省外设立销售公司的,以2021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为基数,以后每年产生的“两税”,按市级增量分享部分的90%奖励;对未在省外设立销售公司的,以2021年产生的“两税”85%为基数,以后每年产生的“两税”,按市级增量分享部分的90%奖励。对年产值达3亿元的我市医药企业,以2021年产生的“两税”为基数,以后每年产生的“两税”,按市级增量分享部分的85%奖励。对年产值达1亿元的我市医药企业,以2021年产生的“两税”为基数,以后每年产生的“两税”,按市级增量分享部分的80%奖励。对年产值达2000万元的我市医药企业,以2021年产生的“两税”为基数,以后每年产生的“两税”,按市级增量分享部分的75%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在我市注册的医药企业年度内实现产值达7亿元的,按市级分享“两税”部分的90%奖励;实现产值达3亿元的,按市级分享“两税”部分的85%奖励;实现产值达1亿元的,按市级分享“两税”部分的80%奖励。

三、医药企业产值达到10亿元,市级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产值达到20亿元,市级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以此类推,直至产值达到百亿元。

四、支持企业承接药品(医疗器械)批文,通过转让方式并在我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医疗器械),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获得药品(医疗器械)批文后,先行奖励25%;产品在我市落地生产后,奖励剩余25%;产品未在我市落地生产的,追回奖励费用。

五、对承接市外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产值达到3亿元,按委托品种实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地,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奖励,单个品种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

七、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地,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八、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首次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九、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的奖励。

十、对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一、对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中药研发,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地,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奖励,单个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对医药企业员工年薪超过40万元,个人所得税按市级分享部分90%予以奖励。

十三、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激励政策。

以上奖励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分享总额,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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