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吕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3-06-16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数据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和《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吕梁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并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包括:为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的企业,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主要依赖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应用增加产出和提升效率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按产业类型可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扶持工作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省级经开区(示范区)开展大数据企业申报工作;

(四)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和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六)对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数据企业,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扶持、项目申报、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八)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从事以下数字经济产业活动:

(一)数字产品制造业:计算机整机、零部件、外围设备、应用电子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和其他计算机制造,通讯系统设备、终端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等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接收设备、专用配件、音响设备、影视录放设备、电视机、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等数字媒体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特殊作业机器人、服务消费机器人、智能照明器具、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智能无人飞行器、其他智能消费设备等智能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电子真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光电子器件、电阻电容电感元件、电子电路、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声器件及零件、电子专用材料、其他元器件及设备等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记录媒介复制、电子游戏游艺设备、信息化学品、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增材制造装备、专用电线、电缆、光纤、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等其他数字产品制造。

(二)数字产品服务业: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影视设备等数字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等数字产品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音像制品等数字产品租赁,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等数字产品维修,其他数字产品服务。

(三)数字技术应用业: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和其他软件开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接入、搜索、游戏、资讯、安全、数据及相关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运行维护、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信息技术咨询、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动漫、游戏及其他数字内容等信息技术服务,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等。

(四)数字要素驱动业: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批发零售,网络借贷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互联网金融,广播、电视、影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制作、数字内容出版、数字广告等数字内容与媒体,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其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供应链管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等。

(五)数字化效率提升业:数字化设施种植、数字林业、自动化养殖、新技术育种等智慧农业,数字化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数字化运输设备制造、数字化电气机械、器材和仪器仪表制造等智能制造,智能铁路运输、智能道路运输、智能水上运输、智能航空运输等智能交通,智慧仓储、智慧配送等智慧物流,银行金融服务、数字资本市场服务、互联网保险等数字金融,数字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商务服务等数字商贸,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数字化社会工作等数字社会,行政办公自动化、网上税务办理、互联网海关服务、网上社会保障服务等数字政府,数字采矿、智能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数字化建筑业、互联网房地产业、数字化专业技术服务、数字化水利、环境和市政设施管理、互联网居民生活服务、互联网文体娱乐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吕梁市内开展数字经济活动,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一)具备从事数字经济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才、技术支撑;

(二)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无违反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三)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在上一会计年度,数字经济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50%,或者通过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应用产生的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50%。

第七条  以上认定条件,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当年认定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省级经开区(示范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吕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才、技术、业务等情况);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从事数字经济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承诺书;

5.企业综合信用查询证明材料;

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字经济相关业务收入或者是通过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应用产生的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业务收入占比符合条件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8.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9.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0.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省级经开区(示范区)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并指导企业规范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书并上报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

(三)专家评审。由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吕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发文认定,并颁发《吕梁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按照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一)纳入吕梁市大数据企业库,列为吕梁市扶持对象,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奖补政策和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优秀创新成果和典型案例;

(二)推荐开发利用政务数据资源,推荐参与政务数据治理和政府数字化项目建设、运营和服务,推荐开展政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拓展;

(三)推荐使用政府债券,推荐与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对接融资,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培育;

(四)推荐使用市校合作等平台开展技术研发、项目合作和人才引进,推荐享受市级招才引智支持政策;

(五)帮助展示推介、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支持奖励:

(一)入统上规奖励。首次入统上规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总部经济奖励。在我市注册设立总部,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头部企业奖励。进入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认证奖励。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DSMM)、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CMMI/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50%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五)标准制定奖励。牵头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在标准公告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在标准公告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大数据企业,按新认定对待,享受相应的认定奖励、扶持措施和支持奖励。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认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违反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偷税漏税、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

(四)存在失信记录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书面备案。经审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逾期未报备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上述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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